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机组应当合理分摊热、电成本。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供热成本监审周期不得少于一年,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调整热价时,应当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