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