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