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