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二)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和道路上的泥土、泥浆;(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辅以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