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采用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和道路上的泥土、泥浆;

(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

(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扫作业的,辅以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