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山体及山体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二十米的自然山脉和山地。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