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河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退果还公益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扩大公益林面积,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功能,并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逐步对三亚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生态移民搬迁,搬迁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三亚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移民搬迁、生态调水补水、水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