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退果还公益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雨污水管网改造、河道河口治理、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