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