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