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建设活动,但是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