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