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严禁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