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历史风貌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