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实施。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