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