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一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三)维护修缮要求;(四)合理利用指引;(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