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生态固基等措施,建设资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岸生态廊道,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