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梯级开发的控制和管理,确因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建水电工程,应当科学论证,综合效益评估,并报有权机关批准。

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