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资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口的监管,建立资江流域重点监控取水户名录和台账,由用水户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实行“一户一档”。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