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出租、出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