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验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等文件的畜禽,方可屠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