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