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四条有效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