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和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