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和日常维护,发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据实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