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