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四条有效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