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科技、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供销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