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推动本村村民做好农村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