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农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违反规定向农村地区转移堆弃城市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