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农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违反规定向农村地区转移堆弃城市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