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消纳能力,指导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方式,通过堆沤肥还田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粪便。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