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农村垃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