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