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通过下列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一)采用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采用工业化处理工艺和种植高吸附性植物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养殖污水进行生态净化;

(三)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噪声、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