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