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