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