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