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该计划通知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监督并指导其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图则或者修缮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