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第二十一条有效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