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依法对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

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参照慈善组织终止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存续期间的慈善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