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