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