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上海海事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