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工作与宗教事务第六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帮助支持自治县区域内的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和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