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