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财政,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自主安排和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统筹使用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优先保障民生支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