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引导农牧民多种形式依法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草场使用效益,保持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