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治理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各民族团结共融的良好环境。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自治机关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