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自治机关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各民族团结共融的良好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自治机关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